北京认定这9种行为属于“校闹”:散布谣言、殴打他人、在学校拉挂横幅……
6月10日下午,北京市教委发布《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指导各级依法依规、客观公正处理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,并明确了9种“校闹”的具体行为。
《办法》明确,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因本市学校校门管理、设施设备、教学活动、学生管理、校园欺凌、个体健康、食品安全、交通安全、自然灾害、消防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引发的,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。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,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、场地、其他教育教学设施、生活设施内发生的,造成在校学生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,适用本办法。
《办法》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,本市少年宫、科技馆等校外教育机构、教育培训机构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、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《办法》中明确,事故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《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。
在学校设障碍、贴报喷字等行为被认定为“校闹”
值得注意的是,《办法》给予“校闹”提出具体指导,并明确9种“校闹”行为。《办法》中提到,在涉及学校纠纷处理中,对于学校及相关人员的“校闹”行为包括:
殴打他人、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;
侵占、毁损学校用地、房屋、设施设备;
在学校设置障碍、贴报喷字、拉挂横幅、燃放鞭炮、播放哀乐、摆放花圈、泼洒污物、断水断电、堵塞大门、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;
在学校、教育管理机关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;
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职工、学生人身自由;
跟踪、纠缠相关负责人,侮辱、恐吓教职工、学生;
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;
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、散布谣言;
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。
依法严厉打击“校闹”
学校及相关单位、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控制与调查取证等工作。对于网上“校闹”,学校应积极配合宣传、公安及网监部门做好辟谣、查处工作。
同时,本市依法严厉打击“校闹”。实施“校闹”行为,故意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,抹黑学校形象,造成一定后果的,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,全面、客观收集、调取证据。
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实施处罚。 对于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、故意毁坏财物罪、非法拘禁罪、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交通秩序罪等,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公检法机关应当加快处理进度,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。 对于故意扩大事态,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、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,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、寻衅滋事等行为,依法从严惩治。
借鉴医患纠纷化解方式,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
此外,该负责人还表示,北京现有一些做法在全国已有创新性,如校方责任险制度。文中提出进一步完善,明确在事故赔偿方面,“以保险公司实施保险赔付为基本保障手段”,强调相关保险公司应尽早介入,积极参与协商和调解。提出借鉴医患纠纷化解方式,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。同时,要求进一步夯实行政调解、人民调解、司法调解在解决伤害纠纷方面的地位和作用,以丰富纠纷化解的方式,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。